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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类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 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 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一章 

第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条件

第二条  条例适用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卫生许 可证”制度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一条 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对健康合格证的要求 

第四条 卫生许可证的复核

第五条 突发危害健康事故的处理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一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 给的任务。

第三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第四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条 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 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 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条 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 依法办事。 

第五章

第一条 实施细则的制定

第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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